佛山期货配资公司:外盘期货代理人是否可以争取共犯情节?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
在场外市场期货操作中,个人往往成立公司成为场外市场期货的代理人,招募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赚取佣金。 例如,A成立XX公司,以XX公司名义招聘人员。 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 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邀请投资者在直播间观看讲师对期货行情的分析,并引导投资者下载软件投资黄金、原油等各类外部期货和指数。 “期货交易平台”,每笔交易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作为佣金总额,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经理、讲师、讲师导师等人员提取并结算各自的佣金于根据参与运营的方式从总佣金中提取不同比例。 投资者的资金主要进入上述交易平台指定的个人或其他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平台汇入其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争论的焦点是A某等人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 这个问题不仅是个案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外盘期货机构的问题。 因欺诈或非法经营被起诉时,是主犯还是从犯? 通常,在操作对外期货时,往往会开发多层代理。 有些代理人是一个团队,看起来像一个公司。 司法部门很容易将他们定性为犯罪集团,然后将这一小撮代理人分开。 ,以主犯处罚球队的组织者和领队。 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场外期货代理人在代理场外期货时,应当将被代理人置于场外期货的整个操作过程中,分析其地位和作用。 由此看来,所有场外期货代理人都处于从属、依附地位,是共同犯罪的共犯。 正是将代理人置于整个对外期货交易中,探讨代理人的作用。 在我所代理的佛山期货诈骗案【(2018)粤0605刑初第1187号】中,当事人取得了全部从犯的无罪抗辩。
为什么代理人可以拥有整体帮凶的优势?
从刑法角度看,主要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区分正犯和从犯的标准来确定的。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为正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共犯。 本条规定是根据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划分主副。 但在场外市场期货中,如何分析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呢?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各自的地位、级别、犯罪数额、犯罪时间、违法所得等综合标准来区分。 但是,这个标准实际上侧重于从组织者、领导者和人数的角度来识别主犯和从犯的角色,不适用于代理人。 一方面,当代理人是公司时,公司总会有实际的领导,但也有很多领导只是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对外期货的管理。 在代理场外市场期货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另一方面,如果以数额来定主犯,就会出现获利多的是主犯,获利少的是从犯。
实际上,认定代理人操作外部期货为共犯是结合了期货交易的特点。 外盘期货的代理人,从代理的本质来说,就是从事招揽客户的业务。 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他业务,也不参与期货交易。
1、不参与期货交易规则和模型的制定,不存在教唆、串谋犯罪的情况。 期货交易有自己的交易规则和模型,比如采用“对赌”模式,设计风险控制和强制平仓规则等。 对外期货代理人从未参与过一系列期货交易规则和模型的制定,只是通过介绍或招聘等方式开展对外期货代理业务。
2、不得设计软件或参与软件运营。 从事期货交易,最重要的是要有交易软件。 一套交易软件需要设计交易端口、搭建服务器、连接市场、设置平仓线等功能; 而且需要后期运维。 代理商通常只提供下载交易软件的渠道,不自行提供交易软件,也不维护软件。 因此,当交易软件由上游人员提供时,代理人将不承担主犯责任。
3. 没有提供账号,也没有分配账号。 进行对外期货交易,投资者必须开立期货账户。 没有账户佛山期货配资公司,就谈不上经营对外期货。 往往国外市场的期货账户是由国内人在海外或国外开立为主账户,然后利用仓库软件将其分成若干子账户,再由相关人员将这些子账户提供给代理人,代理人将账户提供给代理人。 最终投资者。 整个过程中,账户不是代理人提供的,也不是代理人开的,所以代理人也有理由认定共犯。
4、不提供私人账户供投资者出入金,不代替订单。 投资期货,往往是开立账户进行存取款,然后自主操作、发出指令。 但在对外期货中,经营者往往会提供私人账户接收入金,投资客户也提供私人账户提取资金。 账号由代办“上传下发”,代办不提供任何自己的。 账户存款和取款。 投资者下单时,也是通过代理人“上传并发出”指令,不代表投资客户发出指令。
5、不参与交易数据统计及交易结算。 期货系统是当日无负债结算系统,即“T+0”交易。 在一天的交易结束时,将统计当天的盈亏数据,然后进行结算。 但是,这种操作只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的。 所有客户交易数据均由期货软件处理保存,交易结算(包括损益核算、手续费计算、追加保证金等)由主账户负责人即上游公司处理负责,代理人不参与交易数据的统计和交易的结算。
6、不直接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 外部期货代理的利润来源于客户的交易手续费,上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再将一部分返还给代理。 代理商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代理商往往通过打电话、QQ群发信息、网站发帖等方式设立公司,继续发展代理商,或招聘业务员、虚构身份,利用市场行情、主导运营、以保证金为诱饵,诱导客户投资期货平台,让客户频繁交易。 对于代理人的这种行为,有的法院认为代理人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是主犯。 但是,代理人的行为并不是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而是以吸引客户为目的的宣传推广行为,这并不超出代理的范围佛山期货配资公司,从整个对外期货的角度来看操作,代理的行为不能完全分开。 代理人受雇于上游企业,具有管理与被管理、依赖与隶属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代理人被认定为共犯的案件较多。 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165号廖某等人二审一审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号附属。
综上所述,代理人无照经营对外期货,无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都有机会拉拢同伙。 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应从期货交易的总体特点来分析。 不能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单独识别代理人,也不能从期货交易的特征中识别代理人。 相反,它应该被直接抓住。 代理对外期货只是招揽客户,并非由参与期货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基于此,辩护律师应立足于上述观点,争取获得外盘期货代理人从犯的量刑情节,从而达到降低量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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