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配资好不:什么是期货配资,为何涉嫌非法经营
李泽民: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金牙刑事律师团队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家博:经济犯罪、赌博犯罪辩护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赌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资本市场非常动荡商品期货配资好不,P2P平台接连遭遇雷击。
在P2P平台迅雷新闻的手机上,有一则新闻格外引人注目。
即:武汉特大期货配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最高10倍配资26亿元。
有朋友问我:期货配资看上去是民间借贷关系,为何涉嫌非法经营?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期货配资是什么?
众所周知,由于杠杆的存在,投资期货或期权更具投资吸引力。 与股票相比,追求“刺激”的投资者往往会选择投资期货和期权。
正是由于杠杆效应,投资期货或期权风险极大。 监管部门对于资本市场这一业务始终保持相对警惕的态度,对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例如,根据原油期货相关适宜性制度要求,申请交易代码前5个工作日内个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外币。 另外,在开户方面,投资期货的开户手续相当繁琐。 比如原油、股指期货,就要求投资者到营业厅当场开户并提交一系列材料。 开户完成后,还需办理银行转账等其他复杂事宜。
因此,很多想要依靠期货炒作走上人生巅峰的投资者,都因为资金不足而被强行挡在了“一夜暴富”的门前,而一些资金充足的投资者也放弃了想法投资期货因手续繁琐。 对于那些有钱又不怕麻烦的投资者来说,如果有更多的钱来充当本金,就相当于变相放大了杠杆,玩起来更刺激。
于是,在资本市场上,一些投资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自有资金数额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并按月收取管理费。 期货资金配资业务蓬勃发展。
这就是期货配资的一般流程。
从上面的简单介绍中,我们也可以大致看出期货配资大概是怎样的。
具体来说,关于期货配资的概念,官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一般认为,期货配资是指投资者(投资个人/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出借资金,交易方(期货交易者,以下简称“配置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的投资。客户”)委托理财的一种投资行为。 配资公司借出的资金可用于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投资。 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客户的资金困难,提高资金杠杆。
通俗地说,期货配资可以简单理解为配资公司借钱给有需要的客户进行炒期货。
那么,期货配资一般是如何运作的呢?
据笔者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期货配资公司通过电信网络招揽客户存入(缴纳保证金);
二、客户存款后,为客户提供10至50倍的配资比例;
三是期货配资公司在期货公司开设巨额资金主账户;
第四,期货配资公司向第三方软件服务机构购买仓配系统,然后划分为若干子账户,供需要配资投资者使用。 投资者使用配资公司提供的软件和账户进行配资期货交易。
第五,期货配资公司根据投资者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
那么,核心问题来了:看似借贷关系的期货配资为何涉嫌非法经营?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 (三)经国家机关批准主管部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违反国家规定商品期货配资好不,非法经营期货,是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那么,期货配资属于“期货业务”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配资行为的定性问题。 期货配资一旦被认定为期货业务,该期货配资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涉嫌非法经营。
纵观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发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期货业务的具体行为和范围。
参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期货业务具体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有理论界人士认为,期货配资业务既不是期货经纪业务,也不是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而得出期货配资不属于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构成期货业务的结论。非法经营罪。
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观点似乎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期货配资犯罪第一案——“乐易金融”非法经营案为例。
本案中,涉案公司乐易金融的业务模式可概括如下:
吸引客户入金(缴纳保证金)后,为客户提供10至50倍不等的资金配资。 客户配资后使用乐易金融提供的专用软件进行期货交易。 乐易金融根据客户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
法院认为,乐易金融的期货配资模式属于场外期货交易行为,未经国家许可,不受监管,社会危害性巨大。 最终,相关人员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不难看出,期货配资行为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非法期货操作,其背后很大的原因是期货配资再次放大了期货投资的杠杆,这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具有较大的风险社会危害。
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国家用非法经营罪来打击此类行为并不困难。
李泽民
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金牙重大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黄家博
经济犯罪、赌博犯罪辩护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赌博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作者